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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转商的费用由谁出

发布时间:2026-06-29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经转商的费用承担可能受特殊情况影响,以下是常见的例外情形及影响:
1. 经济适用房因继承、赠与导致的经转商:若房屋通过继承或赠与变更产权人,经转商的费用承担可能与买卖交易不同。例如继承的经济适用房办理经转商,土地出让金通常由继承人承担,因为继承是无偿取得,需补缴土地收益才能取得完全产权;
2. 政府回购政策下的经转商:若政府对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行使优先回购权,经转商的费用可能由政府承担,但回购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产权人需权衡收益与费用;
3. 地方性政策差异:不同城市对经转商的费用标准、承担主体有不同规定。例如北京规定经转商需补缴“综合地价款”(按交易价的10%缴纳),由卖方承担;上海则规定由买方承担土地出让金,差异直接影响费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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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转商过程中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以下是需要注意的风险点及实例:
1. 费用承担约定无效的风险:若双方约定经转商费用由买方承担,但该约定违反当地政策(如部分地区规定土地出让金必须由原产权人缴纳),则约定无效,卖方需重新承担费用。例如某地区规定“经转商的土地出让金需由原经济适用房产权人缴纳”,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后住建部门要求卖方补缴,卖方需自行承担该费用;
2. 费用支付后无法办理经转商的风险:若支付费用后发现房屋不符合经转商条件(如未满5年、产权存在抵押),已支付的费用可能无法退回。例如买方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发现房屋仍在抵押状态,无法办理经转商,需向卖方追偿费用,但可能因卖方无履约能力导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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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经转商)的费用承担问题,目前并无统一的法律强制规定,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费用承担主体需根据约定或实际情况确定,核心原则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法定或实际履行情况分配”。
1. 若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经转商费用由某一方承担:则需按约定执行,例如约定“卖方负责办理经转商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则卖方需支付土地出让金、税费等;
2. 若双方未明确约定费用承担:需根据经转商的性质判断,若经转商是为满足买方取得完全产权的需求(如上市交易),则通常由买方承担土地出让金等核心费用;若经转商是因卖方未完成初始产权手续导致,可能由卖方承担部分行政性费用;
3. 若经转商是政府部门要求的强制性手续(如政策调整需补缴费用):需结合政策文件确定,部分地区可能要求原产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再由买卖双方协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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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经转商费用的承担问题,我们可以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法律分析。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从上述规定可见,经转商的核心费用是“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该费用的法定缴纳主体是“购房人”(即原经济适用房产权人)。但在实际交易中,若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由买方承担该费用,属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有效。因此,经转商费用的承担需结合约定与法定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由原产权人(卖方)承担法定的土地收益价款,其他衍生费用(如税费、手续费)按实际履行情况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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