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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问题伤情鉴定报告可以是复印件吗,我想进一步了解复印件伤情鉴定报告法律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5-12-02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关于您问的伤情鉴定报告复印件的法律效力问题,这需要结合具体条件来判断。以下是不同情况下的详细说明:
复印件伤情鉴定报告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1. 如果复印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其与原件一致,那么该复印件通常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例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并确认一致,此时复印件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3.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伤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明确表示认可,那么该复印件可被采纳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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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伤情鉴定报告复印件的法律效力,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以下结合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在伤情鉴定报告作为书证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提交原件。但当存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时,如原件遗失、损毁等,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是被允许的,此时复印件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因此,伤情鉴定报告复印件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即经过法院核对无异或存在提交原件困难的情形并提供复印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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